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95014号“NAILEE N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63号
申请人:创梦美亚(重庆)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5014号“NAILEE N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816号“NAIL 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商业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格局,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奈里奈儿项目品牌设计项目阶段合同、品牌设计服务内容、项目内容定稿清单、付款凭证、发票、补充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ILEE NAIL”与引证商标“NAIL NAIL”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