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106号“ORCL VQ-ORAC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729号
申请人:冈野阀门制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106号“ORCL VQ-ORA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2207号“奥利劲ORGL”商标、第12118016号“天行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词典释义截页。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ORCL VQ-ORACL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