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64640号“鸣璐通教育 MINGLUT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26号
申请人:北京鸣璐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丰四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4640号“鸣璐通教育 MINGLUT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0460号“瞬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