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751360号“三汤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82号
申请人:陈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51360号“三汤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9619号“三湯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关于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已被撤回,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三汤居”与引证商标“三湯館”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