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825310号“舍下溶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75号
申请人:河南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崇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5310号“舍下溶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5类商品上的第29862137号“舍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3683086号“舍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第5类商品: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舍下”,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以外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中药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药枕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以外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中药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为文字“舍下溶栓”,“溶栓”系指用各种纤溶药物去溶解血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第35类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舍下”,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税务申报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为文字“舍下溶栓”,“溶栓”系指用各种纤溶药物去溶解血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