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粉不来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53998号“有粉不来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561号

       

      申请人:广州市益才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3998号“有粉不来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更为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有粉不来虫”,指定使用在“杀昆虫剂”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