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ODI a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010720号“ODI a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96号

       

      申请人:成华区丰瑞汽车租赁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0720号“ODI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含有的3501、3502、3504小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92134号“ODI”商标、第23904984号“FODI”商标、第8711340号“AUDIO XT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6265号“A O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服务项目上已被宣告无效,至今已满一年。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产品图片;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认证证书;3、宣传单页、参展资料;4、相关销售发票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被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