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412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06号
申请人:大连獐子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1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3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另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初步审定或注册。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