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OME STY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51805号“TOME STY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139号

       

      申请人:深圳市童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1805号“TOME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4584号“度美 T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6674号“凸美 T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TOME ”,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袜、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