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嘉喜宴及BAIJIA WEDDING BANQU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692192号“百嘉喜宴及BAIJIA WEDDING

    BANQU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02号

       

      申请人:江西金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红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2192号“百嘉喜宴及BAIJIA WEDDING BANQU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2114号“佰嘉 ”商标、第7973943号“百丽思汀城市酒店 BLESSDEN CITY HOTEL 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已投入实际使用,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合同、经营场所内外实景照片、名片、推荐书、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饭店;旅馆预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百嘉”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饭店;旅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