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MPAGNIA ALIMENTARE EMI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935号“COMPAGNIA

    ALIMENTARE EMI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09号

       

      申请人:PROSCIUTTIFICIO MONTEVECCHIO S.R.L.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935号“COMPAGNIA ALIMENTARE EMI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脂”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从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73849号“EMI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1279号“EMILIA CONSERV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截图、“COMPAGNIA ALIMENTARE”及“Emilia”在金山词霸上的释义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油脂”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商品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猪肉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猪肉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EMILIA”,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