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31040号“百隆华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583号
申请人:常州百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知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1040号“百隆华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3456号“隆华及图”商标、第8687557号“隆华 LHLIGHTING”商标、第17382951号“隆华”商标、第8745081号“隆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LED灯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泡;电灯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百隆华荣”完整包含引证一至四的文字部分“隆华”,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