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4884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51号 - 申请人:季海龙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488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51号

       

      申请人:季海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8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7869号“纽祺徕及图”商标、第16778716号“聚裕鑫牛JYXN及图”商标、第14192356号“水西傳説SHUIXILEGEND及图”商标、第16930283号“從記及图”商标、第37981996号“得牛月 牛肉面馆 独特风味DENIUYUE及图”商标、第11241581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实质审查中,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和消费群体,系列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且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