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5459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29号 - 申请人:马伟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354591号“老马言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29号

       

      申请人:马伟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4591号“老马言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7691号“老马”商标、第15038369号“老马热线”商标、第21593795号“老馬热成像Laoma及图”商标、第21545864号“老马正宗椒麻土鸡及图”商标、第26024551号“老马冷柜大世界”商标、第32552636号“老马食府”商标、第26351254号“德马克唐韵Dmak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老马言法”栏目相关新闻报道及使用图片;2、聘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于2020年1月20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