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喜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61137号“喜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21号

       

      申请人:瑞喜建业鱼胶文化(汕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1137号“喜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10855号“喜牛大师”商标、第9806392号“喜宴大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特定人物的简称,且经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不易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汕头市鱼胶海味协会网站截图、纪瑞喜先生介绍文章、喜大师工作室成立资料、培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喜大师年货节及春茶节宣传照片、培训课件、马爹利晚宴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