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873853号“SI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634号
申请人:中诺(福建)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853号“S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1556号“TS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艺术品装框”服务项目上的复审请求,故与第23348629号“SINNO 先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照相底片冲洗”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无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词典释义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照相底片冲洗”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艺术品装框”服务项目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关于上述服务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INO”可译为“中国的”,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