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0537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96号 - 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305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96号

       

      申请人: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2160号“图形”商标、第11202352号“民心源及图”商标、第17176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被撤销,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直接邮件广告;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直接邮件广告;商业橱窗布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