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黑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668394号“黑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26号

       

      申请人:江西博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394号“黑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19243号“小黑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汉字“黑肥”、“黑”、“肥”在百度中的检索资料;2、产品包装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商品上的专用权,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由文字“黑肥”构成,该文字用于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