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845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70号
申请人:王小飞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4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0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1567号“LOUKAS ENZE Help You Health and Longe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13797号“亚丁 Y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0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81698号“LOUKAS ENZE Help You Health and Longev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地域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美容师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