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A-TA TOW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219559号“TA-TA TOW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923号

       

      申请人:怡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9559号“TA-TA TOW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6486号“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155号“顽皮鸭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6485号“顽皮鸭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26484号“TAT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76583号“闼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34846号“SABRINA TONTI TATA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虽我局已就引证商标一作出了商评字[2020]第0000013280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3、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风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