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环球工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805680号“环球工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886号

       

      申请人:厦门环球工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5680号“环球工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994号“CPT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45602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50001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74994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88463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0007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2、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信息和调查;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专业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和调查;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专业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