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126708号“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32号

       

      申请人:苏州中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6708号“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7296号“顺牌”商标、第9740221号“帆洋及图”商标、第32542241号“顺及图”商标、第11311327号“闽航MINH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商品包装;货物贮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顺”,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运;汽车运输;铁路运输;仓库出租;仓库贮存;货物贮存;集装箱出租;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牵引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及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货运;汽车运输;铁路运输;仓库出租;仓库贮存;货物贮存;集装箱出租;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