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776636号“炫活力XVITA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415号
申请人:青岛炫活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6636号“炫活力XVIT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通常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予以解决。本案中,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5290号“康比特 炫活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21413号“炫活力XVITA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35207号“炫活力XVITAL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青岛炫活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共存协议》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非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认定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