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3705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65号 - 申请人:杭州贝星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437053号“友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65号

       

      申请人:杭州贝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7053号“友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13749609号“店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的第168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