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样式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7107007号“样式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82号

       

      申请人:大匠天工(北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勇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17107007号“样式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样式雷”是清代为皇室设计建筑园林及宫殿的建筑师家族的专有称谓,该家族长时间内为清朝皇家进行宫殿修建。申请人是“样式雷”后人创办的企业,其享有样式雷的荣誉称号及名誉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对“样式雷”家族荣誉称谓的复制及摹仿。综上,请求我局已经《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参加活动的邀请函;
      2、《建筑世家样式雷》图书封面及部分内容;
      3、申请人与雷章宝的关系;
      4、中国圆明园学会出具的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6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家族的荣誉称号,其本质系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名称权。对此我局认为,关于名称权问题,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名称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样式雷”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在社会公众中已形成对应关系,并为公众所知晓。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为部分单位或其个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申请人对“样式雷”享有在先名称权,更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样式雷”名称已为公众所知晓。加之,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为公众知晓的程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名称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名誉权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已损害到申请人的名誉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须满足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未注册但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没有关于其主张的“样式雷”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人所提的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