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超一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602684号“超一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857号

       

      申请人:陈文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2684号“超一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007301号“家有炉顺及图”商标、第25423124号“HW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