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93271号“依沐茜YIMU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784号
申请人:钟雨情
委托代理人:武汉源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093271号“依沐茜YIMU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8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产品照片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依沐茜”与引证商标“依沐希”文字构成相近 ,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