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98051号“歌贝莎Gebr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340号
申请人:王雪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有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8051号“歌贝莎Gebr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472603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