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932216号“BRAH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611号
申请人:勃拉姆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2216号“BRAH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6586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