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7939048号“海隆”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实海隆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隆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39048号“海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6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07月23日至2018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基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是真实、有效的。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照片、收据等。
通过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照片、宣传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贵局做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69号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使用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确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理疗;疗养院;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蒸气浴;按摩;桑拿浴服务;矿泉疗养服务上。
2018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保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4月22日我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保健”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收据亦为自制,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宣传册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