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237601号“BEYS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20号
申请人:广州北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7601号“BEYS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7603号“佰曼Bey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显著外文部分“BEYSAN”,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Beyman”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肝油、医用糖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