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1730916号“拉图子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5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大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30916号“拉图子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27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查阅杂志报刊及相关展览信息、走访商超专卖店,均未发现被申请人“拉图子爵”商标的任何葡萄酒等商品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并未在中国使用过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被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销协议书、授权书、销售发票、进口关税缴款书、进口货物报关单、酒标酒帽制作合同、广告费发票、产品图片、宣传网页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系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有关企业信息、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亚力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料酒商品上。
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亚力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27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亚力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协议书、授权书可以证明南京欧酩汇贸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拉图子爵系列葡萄酒产品的经销商;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进口关税缴款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广告费发票、产品图片、宣传网页截图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虽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未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