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730424号“伯爵投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8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伯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0424号“伯爵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4578号“伯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3期),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无效;引证商标在“保险咨询;珠宝估价;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服务上,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金融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基金投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金融咨询”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金融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