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53302号“金久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734号
申请人:南宁亿利通钢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3302号“金久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020号“久信及图”商标、第5644817号“久信 信任·真诚·求真LONG TRUST”商标、第6434721号、第6434722号“久信”商标、第6864019号“久信J”商标、第11283616号“久信集团JIU XIN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3月13日有效期满,当前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久信”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四、五文字“久信”、引证商标六文字“久信集团”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耐磨金属;五金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信箱”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盒用金属紧固扣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对象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五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