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BEN.本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4227837号“BEN.本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8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品牌娱乐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红斌
      
      申请人因第4227837号“BEN.本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12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红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品牌娱乐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品牌娱乐网络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227837号第35类“BEN.本库”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对其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原件或复印件):1、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2、成都广安店、花园店的地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店面实景照片复印件;3、成都双流店、遂宁大英店店面照片复印件;4、广安市广安区本库服装店及武侯区服装店税收的纳税凭证复印件;5、与中山市俊怡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库”订货明细数量清单原件及附件、销售小票原件;6、与石狮市摩天轮服装厂签订的采购合同原件、销售小票原件及附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8月23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个体工商执照,属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为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店面照片,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租赁房屋开设店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的纳税凭证未体现商标标识及服务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6为订货明细数量清单、采购合同、附件及销售小票或未体现服务项目,或体现的商品项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且这种单纯的商品买卖行为,并非以替他人宣传推广商品为目的或以替他人购买商品为目的并据此获取劳务报酬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及其类似服务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