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云栖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366077号“云栖智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866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6077号“云栖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9158号“云栖”商标、第16075948号“云科智库及图”商标、第29261176号“云栖”商标、第9995293号“云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资料、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维持,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4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质量评估”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