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6485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94号
申请人:襄阳七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8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4081号商标、第1743876号商标、第35613850号商标、第75976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易识别为“寿”,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