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12957号“古廿年年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73号
申请人:崔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2957号“古廿年年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23号、第14448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整体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予以支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