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鸿舞东方 图形 HONGWUDONGF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650872号“鸿舞东方+图形+HONGWUDONGFAN

    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471号

       

      申请人:王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0872号“鸿舞东方+图形+HONGWUDONG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1766号、第158331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图形构造、含义、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