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PPLESNAX AU NATUR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186827号“APPLESNAX AU NATUR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81号

       

      申请人:莱希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6827号“APPLESNAX AU NATUR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APPLESNAX”为臆造词,无任何含义,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淘宝网产品的销售情况;小红书电商对申请人产品的用户评价;产品原料;词典释义;销售情况;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理解为是由文字“APPLE”、“SNAX”和“ NATUREL”组成,其对应的中文译为“自然的苹果快餐”,该文字标识使用在水果馅饼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