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670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47号
申请人: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7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277494号“华樾教育HUAYU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简介及资质;商标释义;实际使用证据;合同及发票;相关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