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海纳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83055号“海纳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314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纳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3055号“海纳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769号、第15260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数、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字号,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在行业内极具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