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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208 -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98号 - 申请人:施万克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2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98号

       

      申请人:施万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8695号、第78506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经营方向不同,在功能用途、应用领域、面对的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从互联网上打印的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基本情况介绍;上述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根据温度、压力以及时间控制气体的控制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