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599134号“RH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43号
申请人:永康市欧耐斯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134号“RH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8425号“R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26883759号“R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联轴器(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引擎轴承、轴颈(机器部件)、润滑设备、轴承(机器部件)、滚珠轴承、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