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OU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9586542号“DOU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8号

       

      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6542号“DOU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4161号“DOU·YU”商标、第20543767号“九斗鱼9douyu.com及图”商标、第16189295号“渔之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许可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室内足球游戏桌;积木(玩具);模型飞机材料;高尔夫球杆;压力器;箭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合成材料制圣诞树;伪装掩蔽物(运动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197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DOUYU”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DOU·Y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娃娃;棋;体育活动用球;台球桌;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玩具圣诞树;人造圣诞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