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6109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3号 - 申请人:厦门幸福美美容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76109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3号

       

      申请人:厦门幸福美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10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1141号“正念 samma-sati及图”商标、第11277036号“悠谷瑜伽U-GALA yoga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158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和图书出版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内容、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摄影;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