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8288464号“城基生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30号
申请人: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88464号“城基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0186号“城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是基于申请人企业性质和从事的行业特点而使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及业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被转让至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66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