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27435571号“爱力健AILIJ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27号
申请人:王丽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35571号“爱力健AILI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88845号“爱力健AI LI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明显的恶意抢注,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爱力健AILIJIAN”与引证商标文字“爱力健AI LI JI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行为是否为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