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191384号“永恒妈咪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7号
申请人: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191384号“永恒妈咪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主要采用的是企业字号来命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1816号“妈咪宝贝”商标、第4409501号“妈咪宝贝MUM&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永恒妈咪宝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妈咪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字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理疗;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