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481942号“权指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2213号
申请人:兴隆台区权指爱驻颜养生馆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481942号“权指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83813号“权指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店员,双方有交易往来,申请人正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手机聊天页面截图、订单详情截图、其他手机页面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权指爱”与引证商标文字“权指爱”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按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修指甲;美容服务;按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5月14日